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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然后呢?没有再然后了,合规吗?当然不合规!有风险吗?风险大大的!那怎么做合规又规避风险呢?
赶紧跟着顾姐一起来看看吧!
01企业向个人借款,出事了!个人被罚13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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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法事实:
1、杨X芬,借款3,000,000给华煤集团有限公司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4,384,979元,取得的利息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纳税。2、杨X娟,分别借款4,600,000和2,000,000,合计660万给华煤集团有限公司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12,940,134.82元,取得的利息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二、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杨X芬偷税行为处少缴税款0.5倍罚款,即罚款金额491,820.1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杨秀娟偷税行为处少缴税款0.5倍罚款,即罚款金额合计1,392,809.40元 (增值税罚款115,078.5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6,733.04 元,个人所得税罚款1,270,997.80 元)。
顾姐给大家总结了上述2个案件的具体借款金额、借款利息、补缴税款及罚款,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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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启示:
从如上案例,我们知道,个人借款给企业收取相应的利息,一定要记得申报纳税,否则,补税、滞纳金、罚款!注意!注意!一、企业向个人借款,会计务必做好以下检查1、查看是否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是否明确了借款用途、借款金额、时间和利率。
2、查看借款人是否提供了代开的发票。3、查看借款利率水平是否不高于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超过部分的利息无法税前抵扣。4、判断借款人是否是公司的关联方,如股东借款给企业,关联债资比限制,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是2:1。超过部分的利息无法税前抵扣。5、对于自然人发票代开部分,需要企业在支付个人借款利息时,代扣代缴个税。
二、企业向个人借款的账务处理
个人把资金借给了企业,企业自然需要将之确认为债务。要特别说明的是,会计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不能记作“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科目主要核算企业向金融机构的借款,企业向个人借款只能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明细科目可设定为借款人姓名(如“顾姐”)。1、借款时的分录为: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顾姐2、还款时的分录为:借:其他应付款—顾姐贷:银行存款3、企业向借款人支付利息,要记得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利息确认为“财务费用”即可。借:财务费用—借款利息贷: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代扣顾姐个税那么,个人借款给企业是不是不收利息,就没问题了呢?
跟着顾姐往下看!
02企业向个人借款,涉税处理大全
(含有偿和无偿)
一、企业向个人有偿借款(支付利息)
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利息,需要注意的税务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所得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需取得发票、满足关联借款的债资比要求,利率水平不高于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等,另外还需要考虑股东出资是否缴足等特殊情形。(1)取得发票 企业对个人的利息支出,超过“小额零星”标准的需要个人在税务局申请发票代开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不需要发票的情况支付个人500元/次(或者每日累计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不需要发票,可以凭自然人开具的个人收据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满足债资比及利率水平的要求①非关联方借款支付给个人利息,满足下列条件且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息部分可以税前扣除。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②关联方借款支付给关联方个人的利息,需满足债资比且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息部分可以税前扣除。图片
(3)公司发生的经营性借款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增值税与附加税个人把资金借款给企业取得的利息,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企业向个人支付利息时,个人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注意:个人取得的借款利息收入低于500元/次,免征增值税。3.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需要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依20%税率纳税。单位在支付个人借款利息时,应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印花税企业与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按照《印花税法》规定,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二、企业向个人无偿借款(不支付利息)1. 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上述视同销售的规定,不包含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因此,个人无偿借款给企业不涉及增值税。 2. 个人所得税 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没有视同销售的规定,个人无偿借款给企业也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顾姐提示:但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增加了反避税条款,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如果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其关联企业使用,存在被主管税务机关纳税调整,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风险。那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需要交税吗?跟着顾姐往下看。
03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需要交税吗?
1. 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应视同销售,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应缴纳附加税费。 2. 企业所得税 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个人股东,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3. 个人所得税 (1)如果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个人股东,如符合财税〔2003〕158号文件规定的,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如果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企业员工个人,如符合财税〔2008〕83号文件规定,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参考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那企业无偿借款给其他企业呢?也是需要视同销售交增值税吗?04关联方无偿借款被查图片
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4D):事由:经核实发现,你单位2019年—2022年期间将本企业资金借给其他关联企业使用,合计金额1,008,757,447.31元,未申报增值税金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及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等相关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通知内容:你单位将资金借给其他关联企业使用应按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金及附加,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第六税务所(昌平区南环东路16号)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如未按上述规定期限办理,税务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第六税务所 2024年6月26日 那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合法吗?为了资金周转、企业发展,公司间互相借款的情形非常常见,大部分会约定利息,但也有很多企业是无息借款的。企业借贷是指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借款的行为。那么,企业之间无息借贷合同,是否有效呢?根据《民法典》第144条、146条、153条、154条规定,以下合同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企业之间是可以签订无息借贷合同的!那么,企业签订无息借贷合同需要缴纳哪些税呢?这个时候,一要看双方企业的企业性质,二要看借贷双方之间的关系。05企业之间无息借款,涉及哪些税务风险?
1、增值税风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一般情况: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特殊情况: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及政策延期文件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所以,除特殊情况外,无偿借款属于增值税应视同销售情形,不进行视同销售处理,违反增值税相关规定,存在增值税风险。注:利息收入一般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借款利息收入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增值税税率。2、企业所得税风险(1)企业所得税有纳税调增的风险无偿借款是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的调整。(2)对于有银行贷款的企业,企业利息支出有纳税调增的风险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实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为,因此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另一家企业使用,所支付的利息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税所得额。3、个人所得税风险根据财税〔2003〕158号规定,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投资者,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4、如何界定“集团内单位”?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规定,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已经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以不再公示。
因此,可以参考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成员单位信息确定优惠适用主体。 或《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控股3家以上企业法人的,可以在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企业集团名称应当在企业集团母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出。第十八条 企业集团名称应当与企业集团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经企业集团母公司授权的子公司、参股公司,其名称可以冠以企业集团名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以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集团,由其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成。母公司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子公司是母公司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参股公司是母公司拥有部分股权但是没有控股权的企业法人。06本文由税务师顾姐原创整理发布,素材来源:猫叔说税、税务师顾姐、财税刘三哥、税务经理人、一品税悦、国家税务总局等等。内容仅供交流学习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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